1、正面规定
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应属于契合“三创四新”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负面清单
下列行业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例外规定
上述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4、动态调整
除前述“正面规定+负面清单+例外规定”外,深交所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创业板发展需要,对“负面清单”所规定的行业进行调整。
5、创业板审核财务指标(特殊表决权、红筹等除外)
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1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