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渠道:
(1)资质要求作如下修改: “依法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分所参与本项目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授权证明,可使用总所的荣誉、奖项、资质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总所及其分支机构仅允许一家参与本项目,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予以否决。)”更正为“…分所参与本项目须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授权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2)财务要求作如下修改:“供应商应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供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1年1月1日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更正为“供应商应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或良好财务状况声明书。(提供扫描件或声明书)”
(3)时间要求作如下修改:
本项目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17时00分,其余时间节点暂不调整,如各潜在投标人存在响应文件制作时间不足的情况,请于开标前向招标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