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渠道:

1、“提供的辐射防护产品须取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安全医学所颁发的《检测报告》”调整为“提供的辐射防护产品须取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安全医学所颁发的《检测报告》或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放射性计量站颁发的《检测报告》”。

2、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