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一、申报范围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不设置申报批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一)自我评价
1.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二)网上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四、材料报送
企业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按要求编写申报材料,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进行申报,提交至各地科技部门。各地科技部门现场核查,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8月31日18:00前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
五、联系方式
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科技厅高新处 戴军 025-83359254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青 025-5852883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汪雯、任海玲 025-85485971
地址: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6房间)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