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用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条件

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开办补助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租赁发票;

3. 土地证、 房产证(自购、自建房),自购、自建房自用面积说明及证明材料,经商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房屋租赁价格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确认章)。

4. 以上开办补助、用房补助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编写目录装订成册。各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四、认定流程

1.申报企业(单位)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部门;

2.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财政局;

3.苏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合行文上报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

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补贴措施

按年度租金的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地区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应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六、联系方式

相城区商务局外经贸科:6683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