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申报(省级电商示范企业)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注册的电商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电子商务品牌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第六条所列企业分类,并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省商务厅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条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第五条 通用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2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企业分类及标准:

(一)网络零售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二)网络批发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2亿元以上;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电商服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3亿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4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2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生活服务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五)跨境电商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在线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六)综合类,应满足相应的2项以上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1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2.企业员工总数在200人以上;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七)创新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四、认定流程

1.各地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报省商务厅。

2.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四)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联系方式

商务局商贸科:6683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