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5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苏环办〔2021〕6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日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 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 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 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及时反映项目进展和变更情况, 对因故需要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项目,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 及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项目终止或者撤销书面申请,并解释原因。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科研项目指南征集和项目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科研经费,需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立项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完善评价结果应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配合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确需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按时下达科研经费;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收回经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确需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太湖治理规划、重大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科研项目。包括:
(一)科研课题。
1.关键技术研发类: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并完成实验室小试研究。
2.工程示范类: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领域的实际问题,基于实验室小试研究成果,开展中试研究,并建立示范工程,实现新技术、新装备的现场示范和应用。
3.政策引导类: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领域的实际需求,开展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政策、标准、方案等研究,成果能转化为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或者管理文件。
(二)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重大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和制约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瓶颈问题,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集成创新,开展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实施重大工程,解决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三)成果转化与推广。对经济技术可行、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工程示范成果进行推广,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提升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每年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动态确定经费使用类别安排比例,严格限制政策引导类经费比例。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进成果转化与推广,逐步加大成果转化与推广力度。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和核定比例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太湖治理规划、重大行动计划,结合下年度重点任务和重大问题需求,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科研课题方向顶层设计,征集科研课题项目指南建议, 并于每年六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科研课题项目申报指南。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结合实际需求动态设定,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敏感项目、涉密项目如采取评审等方式立项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明确绩效目标,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项目经费。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和外拨经费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一次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原则上允许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原则上应当在合同到期前提交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验收以合同为主要依据,采用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式,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评议,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及验收。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五章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账户下设一个省级科研经费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预算和合同将科研经费核拨给合作单位,并加强对外拨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或者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依据合同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并在项目立项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工作中推行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公开公示和诚信管理机制,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的失信情况纳入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的诚信评价和管理。对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专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阶段性或者永久取消参与省生态环境相关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环保科研课题类)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17〕46号)、《江苏省太湖治理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号)、《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环科〔2007〕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立项且尚未验收的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江苏省太湖治理科研课题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