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镇环办〔2023〕38号
局各派出机构,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苏环办〔2023〕7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企业名单和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挖掘企业减污降碳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审核验收
各地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及时通知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要求及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尽快落实资金、措施,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也可自主选择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企业应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在审核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地原则,重点核查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合同等资料,科学评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科学评定清洁生产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要结合“双随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相关环境执法工作,加强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与排污许可、危废管理和环境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与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的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月调度和考核制度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纳入污染防治攻坚年度任务考核。为动态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我局将实行月调度制度,请各地区每月28日前,将辖区内有关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处,我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江苏省2023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