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3-0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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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