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6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苏广电规〔20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容创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以下简称“广电视听”)内容创作,根据《江苏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办法(试行)》《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对全省广电视听内容创作的事中扶持管理。
第三条 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工作应当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以项目为抓手,鼓励创作推出更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社会影响力强、美誉度高的广电视听精品力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工作坚持导向正确、内容为王,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
第二章 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广电视听内容创作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方向:
(一)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充分彰显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质;
(三)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艺术品味较高,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具有一定市场前景。
第六条 以下题材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深入挖掘江苏历史文化资源,讲述江苏在中华文明演进中的精彩故事,书写在党的领导下江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历程,塑造江苏大地上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展现江苏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弘扬具有鲜明江苏标识的地方特色文化。
第七条 对使用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八条 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资质和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作经营资质的机构;
(二)申报单位一般应当完整运行一个(含)以上会计年度,与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级播出平台、头部网络视听平台联合创作项目除外;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行业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应当为申请扶持项目的备案(立项)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享有该项目的评奖申报权。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作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明确的扶持方向;
(二)已完成剧本(脚本)大纲;
(三)按规定需备案(立项)的,已经江苏完成申报;
(四)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团队支撑和明确的进度安排,能够在组织申报的第2年年底前完成制作播出;
(五)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动画片、网络微短剧能够在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或省级以上卫视频道播出,广播剧能够在省级以上主频率播出;
(六)项目音视频应当为高清以上数字制式。
第十条 广电视听内容创作项目扶持按以下类别、数量和标准执行:
(一)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每年扶持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题特别重大或对宣传江苏形象有特别助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每年不超过1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纪录片(含网络纪录片,下同)。每年扶持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题特别重大或对宣传江苏形象有特别助益的重点纪录片项目,可予以重点扶持,每年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动画片(含网络动画片,下同)。每年扶持不超过4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网络微短剧。每年扶持不超过8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广播剧。每年扶持不超过2部,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的公开征集纳入省委宣传部每年开展的重大题材文艺创作项目征集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通过以下渠道申报项目:
(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申报单位,经设区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委宣传部统筹推荐;
(二)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向其所在的省级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初步审核后向省广播电视局推荐;
(三)其他省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省广播电视局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如实填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应当包含项目名称、类别、预计投资总额、预计集数和时长、预计播出时间、内容简介与特色亮点、进度安排等要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申报单位既往业绩、上一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项目备案立项情况、项目采用的音视频技术、项目负责人、主创团队、投资来源、目前进度、意向首播平台、预期绩效目标、江苏元素和主要取景地等要素。
(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电视剧、网络剧万字大纲等。
第十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汇总全省广电视听内容创作扶持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决定:
(一)组织前置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填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对于前置审查合格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议,确定入围项目名单;
(四)对入围项目组织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并出具报告;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召开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六)将扶持项目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在专家评审前,可以允许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补正;在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扶持项目前,必须做到申报材料齐全,需备案、立项的已获得公示或批准。
第十五条 在申报截止后如出现主题特别重大或对宣传江苏形象有特别助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另行申报。省广播电视局结合资金使用情况,经过上述程序评审并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增列为扶持项目,或列为下一年度扶持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与扶持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绩效目标、完成时限、实施进度和公益使用授权等事项。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行约定的以外,省广播电视局对扶持项目在以下期限享有一定范围的公益播映权:
(一)电视剧首轮上星播出结束5年后;
(二)其他剧片播出结束3年后。
第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商省财政厅下达扶持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就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建立规范和完整的财务会计档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摄制环节与第三方合作的,相关账目应当可核查。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按以下时间节点下达:
(一)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重点纪录片、动画片扶持项目,自开机或启动制作后,按扶持总额的40%下达扶持资金;完成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纪录片除外),按扶持总额的30%下达扶持资金;在合同约定的平台播出并取得预期播出效果后,兑现扶持资金剩余部分。
(二)纪录片(重点纪录片除外)、网络微短剧、广播剧扶持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平台播出并取得预期播出效果后一次性拨付。
在拨付最后一笔扶持资金或一次性扶持资金之前,应当审核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70%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省广播电视局将扶持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服务,开展财务监督和阶段性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月下旬向省广播电视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进度滞后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当及时处置:
(一)扶持项目在资金下达半年后无实际进展或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的,取消扶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不得变更为其他项目进行扶持;
(二)扶持项目在阶段性绩效评价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终止扶持并停止拨付剩余资金,发现违规情形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三)扶持项目因遇不可抗力确需延迟计划进度的,经评估认定后,视情调整资金下达进度;
(四)扶持项目在第2年年底未完成制作播出或未达到播出平台要求的,不予兑现最后一笔扶持资金或者一次性扶持资金;
(五)扶持项目在第3年度仍未完成播出的,追回已拨付资金。
项目变更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结项。
第二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考察以下情况:
(一)投资总额完成情况、播出平台和播出效果;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情况。
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切实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财务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违反财务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记入本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在参与项目申报、评审、考察、督导和评价过程中,应当坚持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本省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扶持;重复获得支持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