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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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淮科〔2025〕28号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淮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市科技局、财政局现将《淮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

 

淮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风险,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淮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保费补贴项目”)对申报单位向我市保险机构购买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保险险种所支出的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企业须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参与“淮科保”工作。“淮科保”合作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明确有科技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主管部门(机构),设置有专业的科技保险团队以及专职科技保险客户经理。

2.积极开发科技保险产品。能够结合科技型企业特点,专门研发设计科技保险产品,扩大产品适用度和覆盖范围,并给予保费优惠。

3.建立科技保险业务激励机制。将科技保险指标纳入考核或竞赛;建立科技保险业务专属绿色审批通道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确保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得到迅速响应。

第五条 有合作意向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合作申请,由市科技局择优确定合作保险机构,并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条 “淮科保”保险产品备案程序。

1.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及由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等。

2.合作保险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淮科保”保险产品备案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3.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行文确认。

第七条 保费补贴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实行总额限制,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全额补助,给予企业最高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科技保险费最高补贴均不超过20万元。市直单位及高校、科研机构由市财政列支,市辖区单位的由区与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县辖单位的由县与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主选择投保本细则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单位可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补贴。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九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保费补贴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备齐资料,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及高校、科研机构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市科技局;

2.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接收单位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递交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