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点赞

收藏

转发

关于征求《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更快、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依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我市对原《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10日下班前向我办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朱江,0511-80822150。

邮箱:zjsxyb@126.com

附件:《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鼓励企业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性要求,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并录入市级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或被下列信用网站公示的信息:

(一)“信用中国”网;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省、市、县级“双公示”平台或信用网站;

(四)部门门户网站或公示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修复是指企业在失信行为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和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含的失信修复范围仅限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导致的失信行为,“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信息的修复,不在本办法修复范围内。

第六条失信记录修复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循客观、谨慎、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组织全市企业失信修复相关工作,市信用办会同原处罚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并逐级报省、国家发改委予以批准。

第二章 修复条件

第八条申请失信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已履行应尽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已满足公示期限要求。

1. 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2. 其他领域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3. 行政管理部门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短公示期不得低于三个月。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修复程序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负责“一窗受理”企业信用修复。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一)在线申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二)现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

第十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材料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对应,信用修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1.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1)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2.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县《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电请表》(附件2),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3)。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信用办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原因。

第十一条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申请初审,初审程序如下:

(一)接到企业修复申请后,市信用办于当日拟定《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附件4),会同市、区信用办,告知原处罚部门进行确认;通过信用办获取《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的,无需再次确认。

(二)原处罚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附件5),逾期未反馈确认意见的,将视为认可市信用办作出的初审意见。原处罚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陈诉理由并告知申请修复企业。

(三)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市级初审工作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超时未办结的将自动转至省级信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实施“信用中国”网“一网通办”机制,审核程序如下:

市级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由省级部门根据市级初审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复审(3个工作日内);省级复审通过,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结果实施“一件通用”机制,由市信用办统一告知各有关单位信用修复结果。

市信用办在收到国家同意修复的决定后,以《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附件6)文件方式,告知原处罚部门,各市、区信用办及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结果;需撤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一处罚信息的,同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失信信息公示撤销由各单位分工负责。

(一)“信用中国”网公示的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自动撤销;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原处罚部门,在收到《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行撤销;

(三)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原处罚部门,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四)“信用江苏”网站和“信用镇江”网站“双公示”专栏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五)各市、区单独建设的 “双公示”专栏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各市、区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进行撤销;

(六)商业化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公示的失信信息:由企业自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管理企业信用修复档案。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应当按照信用承诺如实提供各类材料,并承担违背信用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原行政处罚部门应当配合市信用办,做好初审意见确认工作,因未反馈初审意见而造成信用修复失当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市信用办初审人员应严格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中有关规定拟定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向原处罚部门进行意见确认。初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镇信用发〔2020〕1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2.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电请表》

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4、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

5、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意见确认函(复函)

6、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告知函

附件:
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