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升级版“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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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升级版“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保障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省所在现行“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出证系统”)基础上,今年又组织完成了二期建设项目, “电子出证系统”功能得到新的完善和扩展。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升级版的“电子出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一)学习系统操作手册。“电子出证系统”二期建设新增了证书编号管理、疫病检测数据管理、“互联网+监管”功能管理、水产苗种检疫申报点信息管理、线上申报管理、合格证二维码微信扫描查看功能、实验室信息管理、样品检测管理等8个功能模块,完善了账号和权限管理、信息统计和数据展示等功能。为便于各地尽快掌握新版“电子出证系统”各项功能,我们组织编印了《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1)。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渔业官方兽医,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熟练相关功能和指令,确保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学习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上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鱼类、甲壳类、贝类等3个《产地检疫规程》,切实按照《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落实“四个必检”,科学、规范、高效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二、加强系统运用

(一)完善基础数据。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水产苗种检疫申报点信息,修改完善“电子出证系统”内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业官方兽医等基础信息,确保录入系统的所有信息数据准确无误,省所将择时组织系统信息数据全省核查活动,尽快实现“电子出证系统”高质量运行;同时,请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填报我省水生动物疫病测报、监控相关数据信息,为各地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重要而又及时的技术支撑。

(二)规范系统使用。一是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相关文书信息,拍照回传相关文书表单,确保检疫记录完整,便于归档,提高运用准确度和工作效率;二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全部采用“电子出证系统”出证,不得手写出证。对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通过“样品检测管理”模块线上运转,全面提高检疫信息化水平和检疫效能;三是“电子出证系统”支持检疫单位电子印章和渔业官方兽医电子签名,有需求的单位可以依程序录入相关信息。

(三)及时反馈问题。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电子出证系统”使用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省所和系统维保企业(详见联系信息),以便研究解决。

三、强化检疫工作

(一)加强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鱼类、甲壳类、贝类3个《产地检疫规程》和《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全社会和每一个水产从业人员了解国家为什么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谁实施检疫、怎么检疫、检疫哪些疫病等社会关切,让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清醒认识应检未检、跨省购苗不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水产苗种申报检疫率。

(二)提升服务水平。一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自检要求,结合地区实际,会同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辖区内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提供便利和必要服务;二是对辖区内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电子出证系统”相关功能运用培训,必要时现场指导他们进行账号注册、基础信息录入、线上申报等功能操作,确保其能够熟练使用系统;三是各级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出证设备,提高检疫效率,紧抓“四级三场”,落实“四个必检”。

请各设区市于10月25日前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省所渔政执法处。

联系信息:

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刘建华,025-86263948,18936005085;

苏州捷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锐,18112586362。

附件:

1.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2.设区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1.江苏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zip
2.设区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联系人信息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