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规发〔2018〕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