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一、政策背景
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符合条件且有见习意愿的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人社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南京市2025年民生实事任务等部署要求,将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调动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就业见习促进就业、服务产业的作用,结合实际对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关于深入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26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见习质效,引导更多优质见习单位参与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就业技能,实现来宁见习、留宁就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第二章,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共4条,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审核、信息变更、考核评估等内容。以就业优先为导向,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能够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南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三)第三章,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共3条,包括岗位开发基本原则、岗位发布基本条件、岗位发布审核等内容。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和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开发的岗位要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能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劳动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四)第四章,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共3条,包括见习岗位申请确认、见习协议签订等内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平台报名参加见习,审核通过后,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协议书,双方建立就业见习关系,明确就业见习时长、内容、要求等相关事项,并按协议开展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仅能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五)第五章,就业见习过程管理共4条,包括见习单位职责、考勤对象、基本条件、考勤方法等内容。强调就业见习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就业见习指导管理工作。明确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出勤15天及以上可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不足15天不予发放。
(六)第六章,就业见习补贴及申领共3条,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内容。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留用补贴构成。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采取见习单位先支付基本生活费、政府后补贴的原则,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单位给予的基本生活费,就业见习单位按照我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于按要求开展指导管理的就业见习单位,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明确就业见习补贴与海智湾研习补贴不重复享受,明确一次性留用补贴与阶段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第七章,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市、区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补贴资金的监管及风险防控。
(八)第八章,附则共3条。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原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