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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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环发〔2022〕6号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2022年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2022年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实施方案

推动减污降碳、加强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根据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制定<淮安市推动减污降碳源头治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聚焦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的要求,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工作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大力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综合施策、防范风险。坚持系统化思维,系统设计源头治理的实现路径。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增效。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实际,分类施策,主动作为,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多重目标的动态平衡。

(三)主要目标。2022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完成省定目标,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81.8%,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87.7%,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3%。危险废物领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初步形成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减污降碳的工作体系。

二、不断优化生态空间布局

(四)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把“三线一单”确定的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统筹做好全市“三线一单”成果的实施、应用、动态更新调整工作,严格落实分区分类管控要求,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切实保护优质生态资源。优化完善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坚决遏制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粗放增长方式,对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提高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责任处室、单位:环评处、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以下均需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不再列出)

(五)强化生态环境承载力约束。开展各县区水环境承载力研究,评价全市及各县区水环境承载力现状,判定水环境承载状态,识别水环境污染的重点区域和时段。组织开展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精准摸查全市污水处理底数,找准薄弱环节。对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推动落后产能“出清”,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责任处室、单位:水处、大气处、固体处、环评处、财审处)

(六)积极推进生态空间扩容。推广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类型,2022年重点推进盱眙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金湖县银涂镇生态安全缓冲区、涟水县一帆河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引导督促地方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等水质净化工程设施,切实减少外环境污染负荷。落实自然生态修复保护负面清单制度,探索“生态修举”或“生态岛”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通过积极、科学、适度的干预措施,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推动生态系统修复完善,努力提升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质量水平。(责任处室、单位:综合处、土壤处、水处)

三、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七)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培育计划,2022年力争培育10家以上绿色发展领军申报企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对“两高”项目严格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上马。加快推动年度25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各县区工业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数据库和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数据库。调度梳理列入清单的81家清洁原料替代情况,建立管理台账。鼓励、筛选一定数量的企业申报豁免培育企业,并组织专家帮扶团队,加强跟踪指导。(责任处室、单位:综合处、大气处、环评处、法科处)

(八)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促进生态产业化,鼓励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动生态资源一体化管理、开发和运营,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增值。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等试点。(责任处室、单位:财审处、大气处、水处、土壤处、监测处、固体处、法科处、综合执法局、固管中心)

四、积极推进碳达峰行动

(九)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积极组织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填报碳排放报告,向全市电力企业发放2021年度碳配额,组织全市电力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责任处室、单位:大气处)

(十)强化碳排放达峰支撑保障。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与环境统计、环评与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监管执法、督查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统筹融合。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在减污降碳源头上的管控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将碳监测体系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减污降碳”协同监测体系,选取江苏油田采油二厂(金湖)开展逃逸、工艺放空以及火炬燃烧排放的CH4浓度监测。适时开展二氧化碳捕捉收集、利用和封存的探索和研究工作。(责任处室、单位:大气处、监测处、环评处、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局)

五、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十一)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利用和排放达标。深入开展重点河道农业面源污染排查,加强汛期水质提升,推进重点退水区域在线监测安装。开展岔河农村污染综合治理试点。(责任处室、单位:土壤处、监测处、水处)

(十二)提升农村污水治理水平。指导各县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村列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清单,加强与生活垃圾治理、户厕改造等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改变常规“单一型”或“一刀切”的治理模式,实行按需治理、精准治理,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同时降低造价。强化科学治理,重点推进影响国省考断面水质和人员居住密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开展对已建设施运行情况“回头看”排查,全面梳理管网破损、堵塞、电路故障等问题,列出清单分批逐步整治,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指导各县区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央、省、市级资金扶持。构建合理的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比例,并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用电、用地和运维经费保障支持政策。(责任处室、单位:土壤处、财审处)

六、大力推进关键环节污染防治

(十三)实施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推进全市9家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污染物限值限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确保工业园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对需安装而没有及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企业,暂停企业项目环评审批、停止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对没有按期完成限值限量管理工作任务的工业园区(集中区),暂停审查规划环评文件,暂停审批工业园区内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结合污染源日常例行监督监测,对火电、石化、化工、建材、钢材、有色、造纸、航空等碳排放量较大(如煤炭年消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核查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结合限值限量工作,在淮安工业园区开展环境空气碳浓度试点监测。(责任处室、单位: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

(十四)推动建设“无异味”园区。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增加监测指标种类,提高排放限值。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域恶臭(异味)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区域开展走航监测。推动建设“无异味”园区,逐步解决化工园区异味扰民问题。(责任处室、单位:监测处、大气处、综合执法局)

(十五)开展特征污染物排查整治。以化工园区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为重点,对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流域涉磷企业及国省考断面周边涉及挥发酚、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明来源,严惩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处室、单位:综合执法局、水处)

(十六)深入推进“清洁城市行动”。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和降尘量管控工作,压实各地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巡查、检查,实施降尘量考核评比工作,对扬尘管控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地区,提出问责追责建议。(责任处室、单位:大气处、监测处)

七、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推行异地执法处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双随机污染源库建设,整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市县一体“双随机”常态化执法机制。统筹调用全市执法力量开展交叉检查,实施异地执法处罚,坚决破除执法软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责任处室、单位: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

(十八)加强行刑联动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信息共享、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动执法、联合办案。强化生态环境、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切实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难题。(责任处室、单位:法科处、综合执法局)

(十九)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法。探索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污染源排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问题整改进展跟踪等方面开展辅助执法。加强执法智库建设,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重大复杂案件查办,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制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扩大社会公众监督,拓宽违法问题发现渠道,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责任处室、单位:综合执法局、法科处、执法监督处、宣教中心)

八、持续提升环境基础能力

(二十)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全市“十四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库,并按年度进行动态更新,加快提升监测监控、应急处置、污染物收集处理、清洁能源供应“四个能力”。加大各级专项资金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全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创新。健全完善“绿岛”建设制度机制,在全市推广建设工业绿岛、农业绿岛和服务业绿岛,更好地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养殖承包户等中小微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环保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服务,帮助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切实提升集约建设、集中治污水平。(责任处室、单位:财审处、环评处)

(二十一)深化危废处置市场化改革。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全面启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借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搭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交易平台,畅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交易渠道。公开产废单位产废情况、经营单位利用处置情况、监管部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制度障碍,提高企业自主议价能力,构建市场化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合理收费机制,保障产废企业、处置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责任处室、单位:固体处、固管中心、综合执法局)

(二十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研究和风险管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基础研究,强化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技术集成与应用,推动建立新污染物筛查、评估和管控标准体系。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防控,以持久性有毒有机物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研究,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责任处室、单位:监测处、环评处、水处、固体处、综合执法局、应急中心、固管中心)

九、完善制度保障机制

(二十三)强化规划统领作用。组织实施《淮安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加强减污降碳源头治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谋划提升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提升气候治理能力、减少碳排放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责任处室、单位:大气处、综合处、财审处)

(二十四)强化法规约束作用。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加快推动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支持配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立法工作,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规体系。(责任处室、单位:法科处、综合执法局、监测处、水处)

(二十五)强化标准规范作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标准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配合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建筑设计规范,将餐饮油烟、南北阳台下水等集中收集处置措施纳入设计要求,切实解决餐饮油烟和洗涤水直排污染等突出问题。(责任处室、单位:法科处、大气处、水处)

(二十六)强化责任倒逼作用。推行落实江苏“环保脸谱”体系,推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督促县区指导企业公开环保履责情况,强化全社会监督,形成积极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积极探索推行水断面上游无过错责任举证制度,完善跨界断面污染物责任认定方案,厘清交界双方治污责任,督促地方增强联动协作和协同共保。加强对企业的产权保护,严格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影响。(责任处室、单位:综合处、水处、法科处、宣教中心、综合执法局)

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进一步压实各处室、单位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八)强化统筹协调。各处室、单位应主动联系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协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负面案例,在低碳日、节能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减污降碳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提高公众低碳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