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江苏省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

苏科规发〔2022〕17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的重要意义

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等工作的人员。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相适应的专业化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深入挖掘岗位资源,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统筹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尤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较长时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一)各高校、省属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要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在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要主动作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创新主阵地作用和集聚带动就业效能,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新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科区发〔2022〕151号),积极动员区内除高校、部属院所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情况将作为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依托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高校、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以外的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各地方吸纳科研助理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省政府对地方落实有关科技创新重大政策措施2022年度督查激励的重要参考。

(四)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拓宽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政策引导计划(创新支撑计划)等。创新基地平台包括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高新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等区域创新载体。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地自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三、加强服务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对于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对于已完成项目,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工作,重点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落实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对全省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高校落实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对全省高校进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所监管省属企业落实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确保统计准确无误、报送渠道通畅,确保报送数据与本地区(单位)教育系统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系统数据一致,并分别于7月18日、8月8日、8月28日下班前报送本地区(单位)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进展情况(见附件)。其中,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全省高校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省科技厅联系人:沙 少,

联系电话:025-83612122;

省教育厅联系人:丁同玉、卜 伟,

联系电话:025-83335683,15895200790。

 

附件:

1.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情况统计表

2.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