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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发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执行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

三、公告内容

(一)应税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免征增值税。应税额-本期不动产销售额≤15万元,其余免征。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销售额厘定是否享受,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填差额后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可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选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

(四)《条例细则》中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租金均摊后月租金收入≤15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应当预缴的在预缴地月销售额≤1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依规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免征。

(七)已用金税盘、税控盘等开具增票的,月销售额≤15万元,可维持现状,也可换领税务Ukey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