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南京市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市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二项第5条、第四项第10条、第11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第三条 双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双创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每年1次。双创载体绩效评价以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为依据,建立以单位面积企业毕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社会化服务情况等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双创载体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四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的,结合省孵育计划奖补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和良好(B)的,结合省孵育计划奖补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最高80万元和6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列入市级绩效评价且获得优秀(A)和良好(B)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最高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40%。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双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其相关双创载体资格,其中星创天地上报上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施“科创森林成长计划”,各区应根据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提供低成本场地租赁服务。鼓励区域内双创载体拿出一定比例的孵化场地,为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场所,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地,并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细则涉及双创载体的市级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绩效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金应用于双创载体运营机构对在孵企业及项目的孵化投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交流培训等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双创载体和基地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