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申报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申报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23〕18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创新和探索支持方式,切实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新支柱,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8号)和《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拟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以下简称“战新融合集群示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立项方式,选择5个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市开展战新融合集群示范。通过3年示范建设,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资源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聚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上下游融合发展,培育形成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我省新兴产业策源地、创新发展新高地、产业集群集聚地。

二、申报条件

(一)地方政府拥有发展战新融合集群发展的积极性,制定本地区战新融合集群发展的目标,初步建立支持战新融合集群发展的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战新融合集群发展。

(二)战新融合集群产业方向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集群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未来发展空间较大,行业融合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拥有30家以上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战新融合集群内公共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金融、行政服务高效便捷,初步形成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集群发展相关数据。围绕产业链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拥有一批在建或近期能够开工的储备项目,能在示范期内提升战新融合集群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四)纳入战新融合集群示范的设区市在示范期内不得重复申报战新融合集群相同产业方向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省财政对每个纳入示范的设区市给予3亿元定额补助,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3年拨付到位。省补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战新融合集群示范建设,主要包括符合战新融合集群产业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创新平台,适当支持为战新融合集群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人才服务、科技孵化等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参照苏发改高技发〔2023〕183号文件要求。

(二)金融支持。按照财政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对纳入示范的战新融合集群给予信贷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下浮优惠。

四、组织实施

(一)自愿申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战新融合集群示范申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申报主体根据自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及制定的发展目标,按要求编制战新融合集群示范实施方案(大纲详见附件1)。

(二)竞争性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竞争性评审,抽签决定答辩出场顺序,专家封闭式打分。

(三)公示。入围的设区市经过公示无异议纳入战新融合集群示范名单。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五、监督考核

(一)加强项目管理

纳入战新融合集群示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相关规定,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全流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符合要求,严禁出现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资金现象。对列入年度项目建设清单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动态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需指定专人,按时填报进度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实施方案中的建设项目如确需调整,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调整结果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年度开展战新融合集群示范建设绩效自评价和工作总结(包括承诺任务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及时组织开展完工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强化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建立定期调度及监督检查机制。其中,省发展改革委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省财政厅重点督查省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承诺任务抽查,对项目违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资金违规使用以及不能按期完成承诺任务等情况,将视情采取缓拨、扣减切块资金,暂缓支持下一年度项目等措施。示范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战新融合集群示范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推广典型工作经验和创新举措。

六、其他事项

(一)自愿申报的设区市,需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或通过光盘等移动存储方式邮寄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无需上报文字版方案。每个设区市限报1个战新融合集群示范。

(二)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申报设区市应紧扣要求编制实施方案,避免出现印制豪华材料等情况,切实减少申报工作相关支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

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设区市,将取消入围资格。

(三)纳入示范的设区市根据专家组反馈的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于15个工作日内(2024年度和2025年度于当年4月底前)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度战新融合集群示范重点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遴选和现场考察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清单及省补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清单、资金使用计划和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一并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市产业集群发展示范信息汇总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0日 

 

(联系人:徐伟;025-83390192;孙昌民;025-83390191)

附件: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1-1.XX市XX产业集群发展示范重点项目汇总表.xls 2.XX市XX产业集群发展示范信息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