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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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宁科规〔2025〕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球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主承载区建设,加强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提升重大专项实施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开展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重大研究成果在南京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技术探索、行业技术攻关,设立三个专题:

(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立足解决南京经济社会民生发展领域重大问题和困难,支持重点领域技术突破、重大产品研发等,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组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题攻关项目。

(二)聚焦我市未来产业体系,加快战略性、前瞻性、先导性前沿技术研发突破,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支持原创性、颠覆性前沿技术探索,组织实施前沿技术专题攻关项目。

(三)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布局方向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可选择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卡脖子”关键技术研发,组织行业技术专题攻关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园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探索建立市区财政、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重大专项采取前补助方式,综合考虑项目投入强度、技术风险等因素,予以分档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对于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支持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对于单个项目支持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立项批复后拨付不低于60%,中期评估通过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

对科研攻关任务完成较好、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对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在验收完毕后可视情给予滚动支持,原则上滚动支持的项目不超过当年验收结题项目的10%。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聚焦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重大研究成果在南京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已获本单位正式立项或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建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已有一定研究基础。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原则上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3.申报单位根据当年通知经费支持范围,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资助金额。对于实际立项批复金额低于申请金额的,在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降低的条件下,可在合同签订时据实调整。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2.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3.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

4.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及立项的主要程序:

1.征集建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或者定向征集技术方向建议。

2.指南论证。结合当前产业及技术发展情况对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凝练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当年支持指南。

3.发布指南。公开发布当年的指南方向。

4.组织申报。确定项目组织形式,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5.专家论证及立项。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指定局系统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产生推荐建议。市科技局根据推荐建议专题研究提出立项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拟立项名单提交市委科技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会商,会商通过的拟立项项目按程序提请市科技局办公会或局党组(扩大)会研究,并对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立项项目。

6.  立项管理。印发资金下达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技术目标、绩效指标、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合同要求,落实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年度报告、项目验收等工作。

1.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指定局系统单位会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区(园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通过的,予以拨付剩余支持资金;不通过的,予以整改,暂停拨付剩余支持资金。整改项目验收时顺利通过的,予以拨付剩余支持资金。

2.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指定局系统单位会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区(园区)科技局)组织,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完成技术研发,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通过验收;不满足“通过”要求,但完成主要技术研发,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予以结题验收;不满足“通过”和“结题”要求,未完成主要技术研发,无实质性成果的,不予通过。

项目验收申请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则上可以提前办理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项目到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及时催告。自催告之日起,1年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自动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市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视情况追回市拨款资金。

第十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在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供。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研发进展和实际需要自行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区(园区)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是重大专项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料审核、申报推荐以及立项项目跟踪管理等,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以保障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科技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报请市科技局予以终止项目、追回拨付资金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日。2022年2月28日市科技局印发的《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