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苏财监〔2021〕5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决定开展我省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2021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和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及各自履职、各自负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自查,由省评协负责统一布置,督促全省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按照各自职责,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行政执法检查,省评协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行业检查,检查对象互不交叉。省评协在行业检查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移交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启动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全省共抽取44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其中:行政检查3家,行业检查41家(具体名单附后)。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以被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包括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项目质量以及持续满足机构备案条件情况等。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人员安排
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自检查通知下达之日起,至10月底结束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将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厅财政监督局和省评协人员组成,并聘用专业人员参加。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阶段(9月20日前)
自本检查通知下达之日起,至9月20日为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阶段,由省评协统一布置。
(二)实施检查阶段(9月下旬-10月底)
各检查组根据分工,按操作规程、检查手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复核阶段(11月上旬)
现场检查结束后组织集中审理。审理人员对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依据审理要求和规定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意见书。
(四)处理处罚和总结报告阶段(11月)
各检查组根据审理结果制发处理处罚文书,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评协。接受检查的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负责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二)对检查组的要求
坚持依法检查、秉公执法;严格遵守财政监督工作纪律和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廉政规定;不得向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主动及时予以回避,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
(三)其他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现场检查工作可根据当地防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各设区市财政局协助检查组做好所在地区的检查工作。
附件:1.2021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行政检查名单
2.2021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行业检查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附件1-2.pdf
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