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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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5〕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日

(本文有删减)

镇江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14号)各项要求,现结合我市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解方案。

一、建立健全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制度

1.2025年3月10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表(已完成)。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

3.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将经本级政府确认后的行政检查主体向社会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如遇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引起变更,应当于一个月内按上述程序重新公告。

牵头单位: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1.2025年5月底前,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梳理镇江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以及由市、县两级政府依法指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向市司法局报备。

2.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待省级行政检查清单出台后,连同市设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一并通过镇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及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于一个月内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1.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镇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各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原则上在上年度结束之前制定,对外公布最迟不超过本年度3月份。

3.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要标注“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综合监管计划。

牵头单位: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建立专项检查评估报批制度

1.上级部署且明确由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各实施部门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要事先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同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机关批准,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镇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专项检查,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其他事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4.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可先行开展检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报备手续。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严格规范实施

(五)严格检查标准程序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待上级行政检查标准出台后将本领域内行政检查标准通过镇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方式及时对外公布。行政检查标准有变化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公示。

2.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行政检查内容和标准;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3.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积极推进非现场检查

1.2025年6月底前,鼓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广旅、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非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探索建立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非现场检查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不再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七)优化联合执法检查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安排本系统行政检查计划,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合并一次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2.同一检查周期内,针对同一检查事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进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

3.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模式,梳理跨部门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内涉及的检查事项,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一业一查”。

4.鼓励涉企检查次数较多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探索建立“规上企业”行政检查信息互通机制,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八)推行分级分类监管

1.总结扬中市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经验做法;鼓励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探索“风险+信用”执法模式。

2.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出台后,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风险高低,建立监管对象分级分类档案。

3.根据分级分类档案科学配置监管执法力量,制定监管检查计划,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高的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靶向监管”;对风险低的,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可以实施触发式监管,做到“无事不扰”。

4.推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模式监管等有机结合。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九)开展涉企检查“白名单”制度

1.在句容市、京口区、镇江经开区试点推进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2.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下半年在全市推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十)推行“执法+服务”模式

1.企业对行政检查标准不清晰的,可以邀请行政执法部门上门进行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并出具书面行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指导意见开展经营活动,发生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适用“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文书,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标准。整改过程中,企业请求进行行政指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指导。

3.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4.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后检查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5.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可以受行政执法部门邀请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提供参考意见。

6.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推行失信“无感修复”新模式,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以及符合其他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支持信用重塑。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规范涉企行政裁量权行使

1.对本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张清单”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动态调整并不断完善裁量权标准。

2.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行政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包容审慎机制,坚持“首违不罚”“免罚轻罚”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体现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适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件的评判依据。

牵头单位: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深入推进数字化建设

1.按照上级部署,加快推进“扫码入企”。

2.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加快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探索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数据推送至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市数据局、市市域指挥中心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政府网站设立镇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推动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实体化运作。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保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

3.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可以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办公室)”专用章,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4.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通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典型案例。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域指挥中心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建立健全诉求沟通反馈机制

1.2025年6月底前,设立行政执法企业监测点,并定期听取意见建议。

2.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投诉,可以向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对企业反映问题除有上级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反馈。

3.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分析、报告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加强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并按要求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试点

1.根据上级部署,选取部分市、区和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试点工作,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进行有效防范和处置。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具体举措,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要强化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压实各级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深入梳理排查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查纠整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