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疫情应对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旅行社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点

1.批准相关困难旅行社企业不超过6个月社保缓缴期,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2.符合条件的参保旅行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在12月31日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且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

3.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的旅行社企业,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从县级以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支持企业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并获得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向“小微贷”经办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6.鼓励旅行社企业拓展生态康养等产品,主动对接相关活动,开发多种旅游产品,发展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开发研学旅行精品线路;

7.多渠道拓客引流,将旅行社企业导游纳入国家研学导师培训计划,支持旅行社企业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等,保障导游人才储备,按规定给予符合要求的职业培训补贴;

8.12月31日前,各地支持旅游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9.对获评“江苏省星级旅行社”的旅行社企业,在融资贷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0.支持旅行社企业培育相关龙头企业,鼓励各地在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旅行社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