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连云港市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连云港市创新联合体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5-04-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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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建条件

(一)组建创新联合体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目标任务明确。坚持“四个面向”,聚焦我市10条重点产业链和“5+N”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要提出清晰明确的建设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任务。

2.依托优势资源。创新联合体由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牵头组建。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相关重点学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不少于1家。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负责人。

3.组织架构完善。由牵头单位统筹管理,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组建协议,制定章程,明确技术目标、分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等。

4.运行机制健全。成立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建设运行。根据主要任务,建立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经费管理等运行机制,激发各方协同创新活力,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体制。

(二)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较大的影响力。牵头单位应为在连云港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原则上应为省内创新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集聚资源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自身创新能力突出的重点研发机构。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在

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

收入原则上应在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2.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研发能力强、研发队伍稳定,在攻克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3.有较强的组织协同能力。能够牵头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服务、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水平。

(三)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各成员单位之间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存在合作的基础与意愿。

2.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的单位,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间形成有效互补。

3.高校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在本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专门研究团队,具备相对稳定的人员梯队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二、支持措施

(一)项目支持。引导创新联合体参与产业战略规划制定与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支持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市科技计划中设置专项,定向支持纳入市培育名单的创新联合体申报。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金融支持方式,针对创新联合体相关企业金融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吸引产业基金等金融资本投

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三)平台支持。支持稳定合作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孵化高科技企业。对各方共建的载体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创载体,并优先向省级部门推荐。

(四)产学研活动支持。鼓励创新联合体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对创新联合体内部选派(选聘)的科技副总及其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新平台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参与单位签署组建协议,明确组织框架和运行机制,保障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填写《连云港市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书》,连同共建协议一并提交县区、板块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处 徐静 电话:0518-85805561。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