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镇科计〔2023〕65号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科信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财政国资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全市项目攻坚暨产业强市大会精神,推动《镇江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目标任务加快实施,久久为功发力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大力培育原创性技术供给,着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策源能力,2023年度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将持续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区域创新发展服务水平。现将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年度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按照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临床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等4类项目组织实施。
1.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评两类。新建平台重点支持围绕“四群八链”产业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主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绩效考评,重点支持服务地方产业成效显著、服务特色明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2.市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分为市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新建和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两类。新建实验室重点支持全市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重点支持基础研究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平台。
3.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建设,分为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新建和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两类。新建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在镇高校围绕前沿科学、战略部署要求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重点支持基础研究成果显著、原始创新能力较强的平台。
4.市级临床医学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辖区范围内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二、申报要求
1.近5年有强制终止项目、近3年有应结未结项目被通报或因失信等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新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无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签订劳动合同)。
2.申报单位应立足现有基础,科学预测项目发展前景,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风险因素,合理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做到与自身规模、投资实力相匹配。验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清晰明确,有别于产业类项目,体现平台类项目定位和特点,不得包含不可检测指标、不可考核指标以及超出实施期外的指标。
3.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完善科技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镇科计〔2021〕10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4.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5.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6.使用市财政经费购置且符合入网条件的研发设备,须纳入“镇江市科技资源云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大型仪器”统一开放共享。
三、组织方式
(一)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围绕“四群八链”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布局新建1家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已验收并正式运行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考评,不断强化区域服务能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1.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建
围绕“四群八链”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知识产权保护,突出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功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优势资源集聚,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组织方式:
采用定向组织方式。项目实施期3年,单个项目市拨经费不超过60万元。
2.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评
为提升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已建平台的持续性跟踪管理和支持,对全市已验收结题并正式运行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名单附后)开展绩效考评。
组织方式:由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参加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奖励(辖市减半),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予以摘牌。
(二)市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
聚焦“四群八链”产业发展,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不断推动企业自身创新能力建设,依托全市行业龙头企业布局新建一批企业重点实验室,对已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考评,持续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产业基础能力水平。
1.市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新建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要面向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为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申报主体须在财务系统中设立研发费用科目,须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以在国家“统计一套表”中107-1和107-2表的有效填报为准,由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已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不得申报本项目。
(2)实验室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3)有独立的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拥有一支20人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10人以上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包括外国高端人才(A类)、专业人才(B类)或其团队)。
(5)企业近3年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含丹阳、句容、扬中市本级项目),拥有本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
(6)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
组织方式:
(1)项目采取会商制,由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步建设方案,与机构处会商后予以申报。辖市限报2家,辖区限报1家。成熟一家,启动一家。会商表见附件1。
(2)项目实施期为3年。辖区内单个项目市拨经费不超过
100万元。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不超过50%经费,待按期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经费。鼓励有条件的辖市给予经费支持。
2.市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
为全面掌握现有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行业龙头企业持续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培育、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体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对已通过验收结题并正式运行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附后)开展绩效考评。
组织方式:由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参加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奖励(辖市减半),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予以摘牌。
(三)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建设
为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引导在镇高校院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省市重点科技攻关领域,以成体系、建制化模式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依托在镇高校,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对已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考评,不断提高整体科研能力水平,提升技术源头供给能力。
1.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新建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要突出前沿科学,加强原始创新,引培高端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为学科发展做好基础性研究成果储备,为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镇高校。
(2)实验室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3)有独立的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拥有一支15人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10人以上需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包括外国高端人才(A类)、专业人才(B类)或其团队)。
(5)团队近3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本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
组织方式:
(1)项目采取会商制,由在镇高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初步建设方案,与机构处会商后予以申报。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各限报2项,其他在镇高校各限报1项。成熟一家,启动一家。会商表见附件1。
(2)项目实施期为3年。辖区内单个项目市拨经费不超过
100万元。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不超过50%经费,待按期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经费。鼓励有条件的辖市给予经费支持。
2.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
为全面掌握现有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鼓励高校院所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对已通过验收结题并正式运行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名单附后)开展绩效考评。
组织方式:由在镇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参加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奖励,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考评的予以摘牌。
(四)市级临床医学重点实验室
聚焦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综合防治等关键核心问题,以临床医学科研能力和医疗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为重点,加强临床医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医院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所依托专科须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
(2)项目负责人须为省内知名临床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曾主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项目骨干参与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所依托专科须拥有一支15人以上的科研团队,其中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项目科研团队近五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方式:
(1)项目采取会商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与农社处会商后再正式申报。每家医院限报2项。会商表见附件1。
(2)项目实施期为3年。单个项目市拨财政经费不超过50万元,且申请市拨财政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
四、其它事项
1.申报材料须在镇江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jh.zjst.org/)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主管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和网上填报的内容须一致。
2.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附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书。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申报书必须盖有合作单位公章或技术合同章,否则视为无效(学院章、处室章、实验室章、研发中心章等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章无效),技术输出方还须在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登记。
3.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汇总推荐,并将盖章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原件随同纸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地址:南徐大道68号1号楼9楼)。
4.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18:00,逾期无法提交或推荐。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5.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kjj.zhenjiang.gov.cn)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6.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联系人:马弋、周丽丽
联系电话:0511-80822819
市科技局农村科技和社会发展处联系人:陈晨、赵双福 联系电话:0511-80822817
附件:
1.2023年度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会商简表
2.2023年度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
3.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清单
4.相关市级重点实验室清单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附件1-4.pdf
关于印发《镇江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