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 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范。

第三条  参评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镇江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复核、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和复核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四)已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4.近两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第六条 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盖章报送市工信局。

第七条 市工信局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制定综合性评审方案,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性评审并开展实地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认定为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文公布。

第八条  原则上市工信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统筹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工信局组织复核,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审核推荐和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6个月内书面报告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由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报送市工信局。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工信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6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工信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公布日期进行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工信局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1.镇江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