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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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淮治欠办发〔2023〕5号

各县区、园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覆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

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覆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 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

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不足6个月,可以不参照本手册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除外)。

本手册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手册所称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2.签订分包合同(如有分包行为)。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附件1),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可以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

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责任人: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按照管辖规定确定,下同)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等材料。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

5.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期间,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最迟应当在施工许可证颁发或开工报告批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备案)开工报告时,告知工程项目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颁发或批准(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告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园区监管部门)。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

6.配置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计量表、农民工花名册,制作、归档、保存相关台账资料,以及协调处理与本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用工协议)。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附件3)或签订用工协议,并指导农民工签署进场承诺书(附件4)。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单位盖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总包单位应当制作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收表(附件5),登记农民工签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情况。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9.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住建行业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进场施工阶段

1.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住建行业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当在相关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专用账户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或共享至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监管系统,同时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完整、准确、有效。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的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附件6),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并每月进行更新。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卡号、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和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附件7)。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其中人工费用必须拨付至总包单位的代发工资专用帐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附件8)和专用账户清单(附件9),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4.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填写农民工工作量表(附件10),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附件11)。当月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工作量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连同花名册、工程进度情况等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5.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与当月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工资支付完毕后,总包单位应编制代发工资清单(附件12),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

6.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计量表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退场完工阶段

1.严格退场管理。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日(工作量),主动结清工资,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附件13)。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2.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3.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总包单位官网或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并自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总包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总包单位有无欠薪案件意见后,书面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取消特殊标识。开户银行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手续。开户银行根据总包单位申请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监督。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

4.返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验收后,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

5.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如农民工反映欠薪问题,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处置欠薪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为被欠薪的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

三、台账资料归档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劳动用工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归档整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本手册提供的台账资料文本与格式均为标准样式,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作。项目台账资料应按照以下四个方面分门别类归档。

(一)台账一:项目基础资料

1.项目概况表;

2.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3.招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5.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6.总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7.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执业证书;

9.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聘用证书;

10.施工日志;

11.监理日志;

12.监理例会纪要;

13.政府投资工程可研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立项批文。

(二)台账二:项目资金往来资料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4.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保函)或免缴、缓缴证明;

5.人工费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6.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7.专用账户清单;

8.工程款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9.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10.工程款支付清单;

11.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拨付凭证。

(三)台账三:项目劳动用工资料

1.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2.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签收表;

3.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4.农民工工资卡复印件;

5.农民工进(退)场承诺(确认)书;

6.农民工花名册(按月分班组造册);

7.农民工考勤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8.农民工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9.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10.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支付工资协议;

11.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专用账户号和支付日期);

12.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四)台账四:项目其他资料

1.项目管理人员和劳资专管员参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培训凭证;

2.农民工安全培训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各地、各部门可以在本手册的基础上,结合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手册的有关内容。各地政府对监管事项已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项目概况表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建筑领域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

4.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5.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签收表

6.农民工花名册

7.农民工考勤表

8.工程款支付清单

9.专用账户清单

10.农民工工作量表

11.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2.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13.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附件:
附件1-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