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doc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