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镇财规〔2022〕3号
各区财政局、镇江新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国资局,各区经发局、高新区科发局:
为规范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镇江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下拨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分配下达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开展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参与研究制定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考核价格调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提出省、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推进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对执行政府定价导致重大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为平抑突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为引导市场价格运行、稳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对落实政府调控责任、平价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价格调控网点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五)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发布和服务等给予补贴或者补助;
(六)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依据年度预算总额、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价格调控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镇江市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考核年度价格调控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各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价格调控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8年1月15日,原《镇江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镇财综〔2013〕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