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摘要

一、项目安排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设立13个指南方向,支持与17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126个,国拨经费总概算2.099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1个指南方向,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拟支持项目数25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0.5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条件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1.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23年6月30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1.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23年6月30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时间

港澳台项目申报单位:2024年5月13日8:00至2024年6月28日16:00。

其他项目申报单位:2024年4月17日8:00至2024年6月5日16:00。

四、联系方式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10,zfj@cstec.org.cn。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