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镇发改检查发〔2022〕118号
各市区经发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协同联动监管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落实落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治责任,强化粮食流通全链条、无缝隙、穿透式监管,大力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协同联动监管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粮监〔2022〕4号),现就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协同联动监管执法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健全完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为目标,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考核为抓手,紧紧围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流通重点环节,完善执法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法定职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执法体系。按照“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除负责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职责外,还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县级承担。
(三)明晰监管事项。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执法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区分不同情况,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
(四)开展联合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检查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 1次的联合检查。对于在单独检查中发现或通过12325监管热线等渠道获取的案件线索,可能涉及对方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获取线索的一方牵头组织联合办案,如事项仅涉及对方职责应移送对方进行办理。对于涉及跨层级、跨地域或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事项,原则上开展联合办案。
(五)建立沟通制度。建立监管执法信息沟通制度,采取日常定期通报、突发事件随时通报和重大案情上会通报等方式,互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就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制定、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形成有序衔接、有效贯通的工作机制,避免问题线索移送、 查办案件与以案促改衔接环节出现脱节。
(六)创新监管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合理确定执法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执法精准化水平;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地理信息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实行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参考,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七)强化执法力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以及专项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从编制、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工作。针对联合执法中涉及政策、业务方面的内容开展培训,不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八)强化“法纪”衔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函询答复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和不查不办、以罚代刑现象。充分发挥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作用,强化“纪法”衔接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方法〉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会商配合,规范移送涉粮案件问题线索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粮食流通协同联动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厘清粮食流通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列出部门职责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沟通协调和日常工作安排。按照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年”活动部署安排,结合实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下达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行政检查任务清单。
(二)强化协同配合。全面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正确厘清监督管理权与执法处罚权之间关系,发现应当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执法处罚权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没有执法处罚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依照职权做好12325监管热线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办、反馈、公开等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及时进行转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将粮食行政处罚权归集由相关部门集中行使。
(三)强化责任考核。将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工作作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食品安全考核的重点内容,突出对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协同联动监管执法机制的考核,并积极争取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过程管控和结果运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