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摘要】《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绿色工厂暨第一批省级绿色工业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要点

一、基本条件

(一)绿色工厂

申报企业应为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二)绿色工业园区

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需是以产品制造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园区内省级以上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占比5%以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在满足全部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园区绿色指数需在80分(含)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二、申报要求

1.绿色工厂的推荐需从列入2023年度绿色工厂创建培育计划名单中产生,选择行业代表性强、绿色制造基础好的龙头骨干企业或专业性强、特色鲜明、创新性高的中小企业。

2.鼓励各地建立完善本地区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机制,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工业园区予以优先推荐。

3.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材料报送

满足基本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工业园区,自主进行评价并形成规范评价报告,评价合格的企业、工业园区,提交评价报告至所在地工信部门;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工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绿色制造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于2023年7月31日前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信厅收到各设区市推荐材料后,按程序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工业园区,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园区,列入江苏省第四批绿色工厂、第一批绿色工业园区名单。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杰 电话:025-69652992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