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工作部门:

为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培育优质上市公司群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印发〈推动南京企业上市“宁航行动”计划〉的通知》(宁金监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南京市注册和纳税,诚信规范经营,并进入我市拟上市企业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专项资金。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比例配套资金。

第四条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第七条  对经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推荐,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成长板挂牌,且符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上市企业经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批准,以增发新股、配股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上述第七条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科创板上市奖励资金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5分担;其余均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江北新区自行承担辖内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条  同类市级资本市场奖励资金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应按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各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宁金监发﹝2019﹞161号)废止。

 

附件:

1.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2.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要求

3.资本市场奖励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A)

附件: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