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苏医保函〔2021〕15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中选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1〕51号),为加强冠脉支架中选品种在我省供应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品种选择范围。医疗机构对原约定采购品种不能正常供货的,可根据临床需求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其他中选品种中采购适宜产品,采购量计入年度合同约定采购总量。在确保年度约定采购量完成基础上,可在剩余20%采购量中,采购其他价格适宜产品,满足临床急需。
二、落实供应保证责任。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应强化保供责任,及时响应采购需求,确保供货品种规格型号齐全。对于医疗机构单品种约定采购量大于100根的,生产企业应保证该院品种全规格型号备货周期不少于1周。
三、严格失信行为处置。落实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对于未能按要求保供等失信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公开披露失信信息、暂停挂网、限制或取消投标、配送资格等信用评级处置措施。
四、加强供应情况监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配送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馈支架生产供应使用情况。各设区市医保局要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冠脉支架供应情况监测,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