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
2.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