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要点

发布时间:2022-01-07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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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等因素综合认定;

五、当事人有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七、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八、责令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九、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或者未列入相关清单的,按照规定综合裁量;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